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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廖玉滿
相 對 人 王紈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10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經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務,已屆85年1月3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現尚負債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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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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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霧峰區 │萬豐 │ │1297 │建│115.5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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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萬斗六段0000-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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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610 │臺中市霧峰區萬│住家用 │第一層:41.36 │陽台:7.82 │全部 │
│ │ │豐段129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第二層:41.36 │平台:15.36 │ │
│ │ ├───────┤2層 │屋頂突出物:6.33│花台:2 │ │
│ │ │臺中市霧峰區中│ │夾層:11.36 │ │ │
│ │ │正路146巷63弄4│ │合計:100.41 │ │ │
│ │ │號 │ │ │ │ │
├─┴──┴───────┴────────┴────────┴──────┴────┤
│重測前:萬斗六段1100建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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