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高映興
相 對 人 王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文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9月2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02年8月30日之現金借款。
(五)清償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六)利息(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七)遲延利息(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八)違約金:按每佰元月息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文龍,債務額比例全部。
(十一)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 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即權利人)所有。
嗣債務人陳文龍於民國102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 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逾 期之債務不履行賠償金等,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02 年11月29日,詎債務人到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 500,000元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按每佰元月息百分之3計 算之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惟 債務人陳文龍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信託移轉登記與 相對人王金田,並辦理移轉登記完畢。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本票、房屋稅籍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王金田雖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上揭法條,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外埔區 │新城 │ │ 1147 │建│ 78.56 │ 3分之1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