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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702號
聲 請 人 勵麗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亞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正確名稱為何?㈡相對人亞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2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廢止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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