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76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塑鈺工程有限公司、林采柔、張響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塑鈺工程有限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該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補相對人林采柔、張響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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