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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繼字第29號
聲 明 人 黃碰
黃碧珍
黃文良
黃良住
上四人共同 黃明華 住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鎮○○村○○00號代 理 人
複 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經聲明人「簽章」(親自簽名及蓋章)之聲請書。前開書面如係於大陸地區作成,並應出具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之公證書及經海基會認證之認證書。
三、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聲明人之大陸戶籍資料。
四、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五、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六、複代理人蘇亦洵律師經聲明人代理人黃明華複委任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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