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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星展銀行太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林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林傳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王林傳之通知信函因相對人實際未住居該處,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通知信函暨回執正本1件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本院查,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上送達處為:澎湖縣馬公市郵政90661-5號,而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里區○○○街00巷0號,此有卷附相對人戶籍謄本可稽,惟聲請人未提出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不到之證明文件,無證據足資證明相對人已因遷移他處致居所不明。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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