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聲,1687,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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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687號
聲 請 人 江明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皆未收受予以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未予收受以致寄送之存證信函遭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郵件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於民國103年4月24日即設籍於「南投縣草屯鎮○○里00鄰○○○街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正本附卷可稽),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

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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