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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772號
聲 請 人 蔡篤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仁和發建設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仁和發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103年10月31日清算完結,惟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78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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