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聲,1783,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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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783號
聲 請 人 蘇溫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嵦崴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如相對人戶籍謄本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存證信函對收件人戶籍地址無法送達之證明。」

,此項通知已於103年11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而本件已逾期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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