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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895號
聲 請 人 張耀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優跑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四年八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優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而應於104年2月10日清算完結,惟因97年度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國稅局迄未複查確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49號延展清算完解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8月1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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