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710號
原 告 陳振梅
被 告 張偉洋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月廿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七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同年月十七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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