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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温松娣
相 對 人 邱馨逸
相 對 人 張榮東
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溫松娣」之記載,應更正為「温松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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