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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顏茂宗
顏奕盛
相 對 人 顏篤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費事件,經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意識不清,已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依法安置中。
茲因相對人無非訟程序能力,爰依法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本件非訟程序之進行。
二、查:相對人因意識不清,無法為意識表達,業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二日,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依法安置等情,有該局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中社工字第○○○○○○○○○○號函在卷可參。
經本院函詢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主管機關雖以一○三年度十一月四日家防護字第一○三○○一二六九二號函覆稱: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同居女友邱玉美應可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然經本院徵詢關係人邱玉美之意願,渠並不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情,有電話紀錄在卷可參。
準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本件非訟程序之進行,並維相對人之權益。
三、依家事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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