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13號
原 告 林芳玉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宗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律師
被 告 林俶麗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被 告 林俶華
林敬峯
兼上1人 林敬賢
訴訟代理人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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