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7號
原 告 李銘欽
黃進旭
黃進益
黃進彬
李碧姿
李金燕
李怡禎
李錦雀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李建旺
李時陞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邵招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張秀瑜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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