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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燈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碧玉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三百二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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