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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許吳好
許玉柱
被 上訴人 許水錦
許水仙
許水滿
許美玲
許鈞凱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許玉穎
被 上訴人 許琬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彩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35,000 元(如附表),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0,799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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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訴訴標的價額(依公告現值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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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新社區水底寮段上│2150平方公尺│全部 │2,365,000 元 │
│ │水底寮小段310-120地號 │ │ │(計算式:2150㎡×1,100=2,365,000) │
├──┼───────────┼──────┼────┼────────────────────┤
│2 │臺中市新社區水底寮段上│2700平方公尺│全部 │2,970,000元 │
│ │水底寮小段310-219地號 │ │ │(計算式:2700㎡×1,100 =2,970,000) │
├──┼───────────┴──────┴────┼────────────────────┤
│3 │ 合 計 │5,33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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