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家調裁,79,2014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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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調裁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藍旻樺
藍旻和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藍鈺淇
相 對 人 楊浩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二、第四行關於「關係人施孋娟」之記載,應更正為「關係人藍鈺淇」。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三十六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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