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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東咊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楠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石秋玲律師
被上訴人 張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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