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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被 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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