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上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安正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被 告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對下列事項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㈠本件原告主張請求之工程款金額包含5%之營業稅,惟並未見原告提出統一發票,則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款時,究竟有無開立統一發票?如有,其開立發票之內容、金額為何?並請原告檢送發票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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