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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建字第196 號
原 告 羅仕貴
訴訟代理人 羅濟霖
被 告 許銀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及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九廠(下稱二0九廠)與訴外人辰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辰冠公司)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簽立訂購軍品契約,由辰冠公司承包二0九廠之辦公室整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後,辰冠公司並於102 年10月10日與訴外人瑞宇開發工程行簽訂次承攬契約,由瑞宇開發工程行承攬施作系爭工程中之土木及水電工程。
詎辰冠公司因資金問題,而於103 年1月20日與瑞宇開發工程行簽立切結書,約定由瑞宇開發工程行直接與業主二0九廠接洽,並由業主二0九廠直接撥付工程款給瑞宇開發工程行後,因原告前曾為辰冠公司墊付系爭工程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71萬元,辰冠公司則承諾待取回履約保證金71萬元後,將另自工程款中支付29萬元予原告,作為原告之利潤。
是以,原告乃與辰冠公司、瑞宇開發工程行三方於103 年4 月4 日簽立授權書乙紙,約定於業主於工程完成付款之後,由原告取得履約保證金及利潤共100 萬元。
詎瑞宇開發工程行業已取得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及履約保證金將近1,000 多萬元,卻未依約將上開100 萬元交付原告,爰依授權書、切結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履約保證金及利潤共計100 萬元等語。
三、被告則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彰化縣和美鎮○○街0 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管轄法院應為彰化地方法院,本院無管轄權等語置辯。
四、經查,本件原告係依照其與瑞宇開發工程行、辰冠公司間所簽授權書、瑞宇開發工程行所簽切結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前揭履約保證金及利潤共計100 萬元乙節,業經原告陳明在卷。
又,兩造間並未就上開授權書契約定其債務履行地,亦未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業據兩造到庭陳明確(見本院卷附103 年11月5 日訊問筆錄)。
揆諸首開規定,本件管轄法院應以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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