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建,233,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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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3號
原 告 奕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泉
被 告 鈞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69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64,558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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