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消債清,24,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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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蔡孟樺即蔡淑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劉永隆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宋坤龍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簡旻毅、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孟樺自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蔡孟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本金約新臺幣(下同)170萬2,755元之債務,曾於民國103年3月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前置協商,惟因聲請人罹患胃癌,配偶復有肢體障礙,僅靠保險公司之理賠金約每月17,000元及配偶打零工之微薄收入,維持個人、家庭生活所需及分擔女兒之扶養費用,復有積欠資產公司債務需清償,無力負擔還款條件,致協商不成立,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影本、保單查詢資料、保單影本、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相關支出證明、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在卷可證。
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3年11月11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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