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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2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志陽即陳世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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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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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
│ 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㈡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教育、交通、醫療、水電│
│ 瓦斯費、債務協商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
├───────────────────────────┤
│㈢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㈣補正債務人本人及長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
│ 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㈤應補正配偶債務協商之相關資料。 │
├───────────────────────────┤
│㈥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長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
│ 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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