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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2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賴家蓁即賴莉樺即賴慧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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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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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水電瓦斯、電信費、教育費│
│ 用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
├───────────────────────────┤
│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㈣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長子及次子)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
│ 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㈤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長子及次子)名下所有金│
│ 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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