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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2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江明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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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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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最近一個月內之最新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
│㈢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
│ 行公會債務協商,請說明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
│ 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
│ 件。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之102年度 │
│ 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㈦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母親及女兒)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
│ 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
│ 資料清單。 │
├───────────────────────────┤
│㈧請說明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扶養義務如何分擔? │
├───────────────────────────┤
│㈨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及101年、102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㈩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母親及女兒)名下│
│ 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 │
│ 明細。 │
├───────────────────────────┤
│請說明自101年9月起至103年10月止,聲請人、配偶及受扶 │
│ 養權利人(母親及女兒)之各項收入(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
│ 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所得)明│
│ 細、個人生活及扶養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例如交通、水電瓦費、通信費、扶養費等支出之單據)。│
├───────────────────────────┤
│請說明自101年9月起至103年10月止,聲請人、配偶及受扶 │
│ 權利人(母親及女兒)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
│ 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債務?併說明財產及債務之變動情形。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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