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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2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春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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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二年之各│
│ 項收入數額(包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
│ 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個人生活費及扶│
│ 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例如水電瓦斯│
│ 費、電信費、油資等繳納單據),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
├───────────────────────────┤
│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並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惟未有租金│
│ 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
│ ,仍應以書面說明;併請說明現有幾人同住於該處?費用如│
│ 何分擔?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㈣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0年7月起至103年11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 │
├───────────────────────────┤
│㈥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
│ 101年9月30日起迄今之變動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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