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消債補,327,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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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27號
聲請人 陳素妍即陳淑妍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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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前二年即(自101 年11月20日至103 年11月19日)聲請│
│  人「本人」、「配偶」之各項收入(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
│  予、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
│  細、個人生活及扶養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㈡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或債務?                          │
├───────────────────────────┤
│㈢聲請人本人及配偶自101 年11月20日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
│  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
│  、權利等)、債務之變動情形?                        │
├───────────────────────────┤
│㈣提出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等」名下│
│  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年1 月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
│  帳戶存簿內頁明細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
│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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