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破,14,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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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耀明
按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
民事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 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是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由聲請人預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優跑股份公司財產明細,可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53,168 元,則本件破產標的價額即核定為8,253,168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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