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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優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劍
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世文律師
被 上訴人 瑞聯O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聰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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