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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續字第3號
上 訴 人 張和棟
被 上訴人 湯守貞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2年10月31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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