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86,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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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王 緞
陳正明
共 同 陳美蘭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林奕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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