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988,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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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88號
原 告 林耀崑
林耀政
林耀源
被 告 王德賢
林昭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即原告訴請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應繳裁判費24,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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