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親,57,201411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57號
原 告 陳鈺彬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張順豪律師
被 告 陳薇伊
陳薇帆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劉素琴
共 同 許桂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上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住所關於「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南投縣名間鄉○○路000○0號」;

關於「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6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9」。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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