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1211,2015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1號
原 告 林偉強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承律師
被 告 白建新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浚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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