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1758,2015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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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8號
上 訴 人 梁靜如
梁萬福
被上訴人 胡麗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75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7,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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