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1824,20150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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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4號
上 訴 人 王耀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廖王秀媚間,請求確
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8萬2520元(系爭臺中市○○區○○段 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251元×320平方公尺=200萬0320元;
同段219-1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800元×49平方公尺=38萬2200元,合計為238萬2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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