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83號
上 訴 人 簡從爐
廖淑琴
沈清霞
張秋庭
洪素靖
彭宥筑
江春蘭
方惠賢
何秀雲
吳彩雲
被上訴人 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勝宏
被上訴人 黃李春菊
上訴人簡從爐、廖淑琴、沈清霞、張秋庭、洪素靖、彭宥筑、江春蘭、方惠賢、何秀雲、吳彩雲與被上訴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李勝宏、黃李春菊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88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