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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068號
原 告 楊歸宜
訴訟代理人 楊紫儀
被 告 蘇昱霖
蘇語柔(即蘇容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應有部分比例各三分之一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
因原告申請調解分割,被告不同意分割,爰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
又系爭房地如採原物分割方法,將無法達到原來使用目的,是原告主張採變賣分割方法,由兩造分配價金。
㈡聲明: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全部准予變價分割,由兩造分取價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其應有部分如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
又兩造就系爭房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復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是原告請求法院就系爭房地為裁判分割,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前使用狀況、分割後各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及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利益等有關情狀,於符合公平經濟原則下,為適當之決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系爭房地屬5層鋼筋混凝土造公寓之第5層,主要用途為住家用,建物面積73.1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9.99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憑。
本院審酌系爭房屋僅有一大門對外聯絡,其建物面積含附屬建物面積僅83.13平方公尺(約25.14坪),如採原物分割方法,須將大門一分為二,出入空間將十分狹小,造成生活不便,且各共有人約僅分得8.38坪,不利於建物之交易及利用,難認合於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然若能歸由一人買受取得,對於建物之整體規劃利用應屬最符合經濟效益。
是系爭房地以原物分配之方法分割,自屬顯有困難,如以變賣方法,由買主就系爭房地單獨買受,所能創造之經濟價值顯然較高。
故本院認系爭房地以變賣方法分割,並將變價所得按應有部分比例各1/3分配予各共有人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系爭房地之構造、面積、整體利用之效益、各共有人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應以變價分割為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分割方法。
六、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本院認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規定,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方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
(土地)
┌──┬───────┬──┬──────┬────┬────┐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 積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
├──┼───────┼──┼──────┼────┼────┤
│① │臺中市北區乾溝│ 建 │ 5 │蘇昱霖 │ 1/162 │
│ │子段124-59地號│ │ ├────┼────┤
│ │ │ │ │蘇容嬋 │ 1/162 │
│ │ │ │ ├────┼────┤
│ │ │ │ │楊歸宜 │ 1/162 │
├──┼───────┼──┼──────┼────┼────┤
│ │臺中市北區乾溝│ │ │蘇昱霖 │ 1/162 │
│② │子段127-21地號│ 建 │ 1,207 ├────┼────┤
│ │ │ │ │蘇容嬋 │ 1/162 │
│ │ │ │ ├────┼────┤
│ │ │ │ │楊歸宜 │ 1/162 │
└──┴───────┴──┴──────┴────┴────┘
(建物)
┌──┬────┬────┬────┬──┬────┬────┬──┐
│編號│ 建 號 │門牌號碼│基地坐落│建築│建物面積│所有權人│權利│
│ │ │ │ │式樣│(平方公│ │範圍│
│ │ │ │ │ │尺) │ │ │
├──┼────┼────┼────┼──┼────┼────┼──┤
│① │臺中市北│臺中市北│臺中市北│鋼筋│73.14 │ │ │
│ │區乾溝子│區華興街│區乾溝子│混凝│ │蘇昱霖 │1/3 │
│ │段3263號│53-4號 │段124-59│土造│附屬建物├────┼──┤
│ │ │ │、127-21│。 │陽台: │ │ │
│ │ │ │地號 │住家│9.99 │ │ │
│ │ │ │ │用。│ │蘇容嬋 │1/3 │
│ │ │ │ │ │(共有部├────┼──┤
│ │ │ │ │層數│分如建物│ │ │
│ │ │ │ │:5 │登記謄本│ │ │
│ │ │ │ │層 │所載) │楊歸宜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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