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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94號
原 告 洪偉銓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被 告 張錦坤
上列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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