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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1號
原 告 趙文彬
被 告 鍾燕英
被 告 郭振權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郭燦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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