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461,2015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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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衡峯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248元【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占用之土地面積為242.26平方公尺及11.6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4400元,計算式為:(242.26+11.66)×4400=111724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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