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717,2015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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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17號
上 訴 人 呂理亨
被 上訴人 張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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