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766,2015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66號
上 訴 人 朱祐宗
被 上訴人 林敏章
黃木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2766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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