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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38號
原 告 林文正
訴訟代理人 林耿鋒
被 告 林吉松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就被告之抗辯,提出證據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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