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881,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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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81號
原 告 陳石明
莊榮兆
被 告 李清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64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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