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962,2015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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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正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莎士比亞管理委員會間因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2,241元(被上訴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105.46平方公尺×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7,535元=7,122,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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