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3314,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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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4號
原 告 林建文
訴訟代理人 林一杉
被 告 劉昌憶
劉昌智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昌慈
被 告 劉克融
訴訟代理人 李本信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曾於民國104年5月間囑託元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系爭房地之價值,經該所估價結果,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新台幣(下同)8,209,000元,然本院民事執行處前曾於103年4月間囑託系爭房地之價值則僅有約3,235,000元之價值【按:本院民事執行處當初係囑託就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分之1估價,經估價結果,其價值合計為647,000元,據此估算,系爭房地全部之價值為3,235,000元(計算方式:647,000×5=3,235,000)】,何以僅相隔約1年期間,系爭房地之價值即差距達2倍多之價格,而因系爭房地之價值影響兩造共有人權益甚大,故本件就此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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