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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上訴人 吳 系
門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4 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於上訴人之送達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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